住房公積金能否以工資形式發放?
b`2B$Vddq [0吳女士到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原單位某置業公司在其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按規定為其繳交住房公積金。但置業公司卻堅持不愿補繳住房公積金,理由是:吳女士進單位工作,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繳納部分直接以工資形式發放給本人,因此單位不用再為該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禁要問,住房公積金能否以工資形式發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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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V"eA$a0在上例案件中,該置業公司違反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法規不僅明文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同時也明確了其繳交應當按照規定的形式,即由單位將從職工工資中代扣部分連同單位應繳部分共同匯繳至職工的個人公積金帳戶內,才算繳交行為的完成。因此,單位將住房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發放給個人,不能作為單位已履行住房公積金繳交義務,置業公司必須為吳女士補繳其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Omt_.{%d'J0faGX!g7}(o*@0 置業公司拒絕履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法律文書,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了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置業公司最終補繳了吳女士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