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未經鑒定,補助協議無效 法院判決支付補償
工傷未經鑒定,補助協議無效 法院判決支付補償
本報訊 (記者 王舒)寶安區某企業職工李逸群在患上職業病后,未經工傷鑒定便被其所在企業一次性賠償了斷。為了享受工傷待遇,李逸群忍受著疾病的折磨走上了艱難的訴訟維權之路。近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李逸群享受工傷待遇的訴求。
患上職業病獲賠兩萬余
據了解,李逸群原系深圳市某化工設備廠的職工,今年已近40歲。李逸群該化工設備廠從事噴沙工作期間,于2000年12月查出患上了三期矽肺,之后不得不停止了工作。2001年8月,公司與李逸群簽訂了一次性工傷補助協議,并向李逸群支付了一次性工傷補助2萬元、退職補助金5580元,李逸群的弟弟代其在協議上簽名并領取了這筆錢。自2001年9月起,公司停止支付李逸群部分工資,不再報銷醫藥費用。不滿一次性賠償提起訴訟誰料李逸群的病情繼續惡化,治療費用越來越高。他認為,如果按照協議的標準作一次性賠償,將來生活、治療都無法保障。2001年底,李逸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經鑒定,李逸群傷殘等級為三級,鑒定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但因仲裁申請已經超過規定時效,被駁回。李逸群遂向寶安區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其弟以李逸群的名義已經與單位簽訂了工傷補助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駁回李逸群要求繼續享受工傷待遇的訴訟請求。李逸群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提出上訴。法院判決應給予工傷待遇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公司與李逸群之弟就李逸群工傷待遇簽訂了一次性工傷補助的協議,但因協議簽訂之時尚未對李逸群的工傷傷殘等級作出鑒定,因此雙方并無簽訂一次性工傷補助協議的客觀事實基礎。因此,法院最終支持了李逸群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訴求,判決該企業全額報銷李逸群治療工傷所需的住院費、醫療費等,并向李逸群按月發放相當于其本人受傷前月工資的工傷津貼,以及在2002年7月李逸群工傷傷殘等級確定后,按照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按月向李逸群發放護理費、按其月工資的80%按月發放傷殘撫恤金、按其月工資12個月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