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合同當事人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固定為勞動者,另一方固定為用人單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請長病假、事假的職工,在病、事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臨時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秳趧臃ā穼嵤┖?,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