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報2009年度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計劃的通知
國管房改〔2008〕247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根據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市政府、財政部、建設部《關于調整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見》(國管房改〔2006〕326號),2009年度各單位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工作仍實行計劃管理,各單位需按要求申報2009年度售房款發放職工住房補貼使用計劃?,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的單位,須按要求將售房款統一繳存至本單位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基金歸集中心開設的售房款專戶內。
(二)申請使用售房款的單位須按規定足額提取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并按相關要求為職工建立住房檔案。未足額提取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或未按要求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的單位,原則上不能申請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
二、相關規定及要求
(一)行政單位和財政補貼事業單位申請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計劃時,需根據本單位已足額提取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后的售房款余額確定,2009年申請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的金額原則上控制在提取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后售房款余額的20%以內。
(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及中央在京企業申報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計劃時,需根據售房款余額情況并結合單位實際需求如實填報。同時,須報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住房補貼實施方案,無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的住房補貼方案須經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準同意。
(三)擬發放住房補貼人員名單、補貼金額及相關信息等須在本單位或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四)各單位申請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工作,要結合本單位向財政部報送的2009年度財政預算工作進行。各單位向財政部申報2009年財政預算時,應如實核對售房款余額。
(五)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須按要求報送售房款使用計劃,2009年不按要求向國管局報送售房款使用計劃,只根據上級部門批復的財政預算申請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的單位,一律按計劃外情況執行。
各單位可登陸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網站(www.zzz.gov.cn),下載申報2009年度售房款使用計劃的相關表格,按照《單位基礎數據表》等附表的格式進行申報。申報表格以EXCEL格式制表,加蓋公章后,將申報材料(附表、電子文檔等)直接報送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報時間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