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實施《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的借款申請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一)借款申請人須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12 個月(含)以上,同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2 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包括按月連續繳存、預繳、補繳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
對于經中心審批同意,處于緩繳狀態的單位,其職工在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12 個月(含)以上,且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2 個月(含)以上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貸款。
(二)借款申請人為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 90% ;購買其他性質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 80% 。
三、單筆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 40 萬元(根據借款申請人的信用等級,貸款額度在依據目前的計算方式計算出的可貸金額基礎上最高可上浮 30% )。
四、根據借款申請人月收入確定其償還能力及具體貸款金額時,借款申請人月收入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方式或根據借款申請人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提供的收入證明確定。
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借款申請人月收入時,月收入等于借款申請人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除以借款申請人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五、借款人的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 70 周歲,同時不得超過 30 年。
本通知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一、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的借款申請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一)借款申請人須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12 個月(含)以上,同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2 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包括按月連續繳存、預繳、補繳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
對于經中心審批同意,處于緩繳狀態的單位,其職工在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12 個月(含)以上,且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2 個月(含)以上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貸款。
(二)借款申請人為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 90% ;購買其他性質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 80% 。
三、單筆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 40 萬元(根據借款申請人的信用等級,貸款額度在依據目前的計算方式計算出的可貸金額基礎上最高可上浮 30% )。
四、根據借款申請人月收入確定其償還能力及具體貸款金額時,借款申請人月收入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方式或根據借款申請人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提供的收入證明確定。
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借款申請人月收入時,月收入等于借款申請人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除以借款申請人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五、借款人的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 70 周歲,同時不得超過 30 年。
本通知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