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1998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將對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2003年1月起,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二、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用人單位應在被保險人達到養老條件的當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審批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于當月受理,當月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
被保險人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用人單位與超齡留用人員雙方應簽定相關合同或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書面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被保險人超齡留用期間,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應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按規定計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并計算繳費年限,留用期結束時,按當期養老金計算辦法計發。
因用人單位原因延誤為被保險人辦理審批手續及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延長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拒收超齡部分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外,其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被保險人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的辦法進行核算,基本養老金自審批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不補發。由此使被保險人產生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本人應提前一個月提出退休申請。職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勞動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相應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的當月予以審核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因被保險人個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誤審批的,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個人承擔。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險發[1998]69號)規定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被保險人工作過的原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被保險人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有效證明及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歷年的原始工資收入憑證,以此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提供有效工資收入憑證的,以相應繳費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經核準后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攫B老保險費由單位與被保險人按《規定》的標準分別補繳,同時加收按照個人帳戶記帳利率計算的利息,并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單位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繳額,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滯納金;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繳額,按實際欠繳時間加收滯納金。
四、符合國家規定勞動年齡范圍內的人員,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過,至今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自2003年1月1日起參加,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個人原因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再補繳。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企業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2003年1月起,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二、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用人單位應在被保險人達到養老條件的當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辦理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審批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于當月受理,當月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
被保險人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用人單位與超齡留用人員雙方應簽定相關合同或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書面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被保險人超齡留用期間,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應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按規定計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并計算繳費年限,留用期結束時,按當期養老金計算辦法計發。
因用人單位原因延誤為被保險人辦理審批手續及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延長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拒收超齡部分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外,其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被保險人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時的辦法進行核算,基本養老金自審批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不補發。由此使被保險人產生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時,本人應提前一個月提出退休申請。職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勞動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相應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符合規定的養老條件的當月予以審核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日期的次月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因被保險人個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誤審批的,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個人承擔。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險發[1998]69號)規定補繳間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被保險人工作過的原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被保險人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有效證明及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歷年的原始工資收入憑證,以此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提供有效工資收入憑證的,以相應繳費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經核準后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攫B老保險費由單位與被保險人按《規定》的標準分別補繳,同時加收按照個人帳戶記帳利率計算的利息,并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單位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繳額,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滯納金;發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繳額,按實際欠繳時間加收滯納金。
四、符合國家規定勞動年齡范圍內的人員,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過,至今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自2003年1月1日起參加,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個人原因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再補繳。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