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義務
一、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和律師執照,沒有上述證明和執照的,不能以律師身份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可以更換委托代理人,但應向仲裁委書面告知變更情況。
二、當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但應說明理由。經仲裁委員會審查,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仲裁庭組成人員并重新確定開庭日期: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批準回避的,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三、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在庭審結束后閱讀庭審筆錄,并應簽名或蓋章;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申請補正,補正后應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人有權在規定的期間內增加、變更、放棄請求以及撤銷申請。撤銷申請應當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調解書》或《裁決書》送達之前提出書面申請,并經仲裁委批準。
五、被申請人有權自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管轄異議書,該十日為答辯期。被申請人可以提出反申請。反申請應當在答辯期內向仲裁委書面提出,經仲裁委決定受理并批準合并審理的,一并開庭審理。逾期提出反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另案處理。
六、當事人收到《出庭通知書》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紀律。
七、當事人在申請或答辯時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供或確認自己的送達地址,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以便仲裁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仲裁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