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范圍的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它包括生產技巧、化學配方、工藝流程、技術秘訣、設計圖紙、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一個單位生產經營方面的秘密十分重要。簽訂合同時,可以采用以下的兩種方法之一:
〈1〉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脫密措施包括調整工作崗位。
〈2〉在合同中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期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及其支付辦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約定。
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在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增加涉及商業秘密的條款。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商業秘密條款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