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政策問答
一、《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對象是什么?
答:本辦法的實施對象為:使用了外地農民工的本市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在本市生產經營但未在當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用人單位。
二、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個人繳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外地農民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由農民工所在單位繳納。
三、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是多少?
答:以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項目對照《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確定,屬于行業類別一類的、繳費費率為0.5%,屬于行
業類別二類的,繳費費率為1%,屬于行業類別三類的,繳費費率為2%,繳費費率實行費率浮動。
四、外地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何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答:外地農民工在京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應由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用人單位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其本人或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申請。
五、工傷認定申請應到哪個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去辦理?
答:本市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使用的外地農民工發生工傷,應到單位注冊地(《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址)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去辦理,外省市用人單位在京從事生產經營的
外地農民工發生工傷,應到生產經營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去辦理。
六、哪些情況屬于工傷?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七、被認定為工傷或被認定為視同工傷,待遇有什么區別?
答:沒有區別。
答:本辦法的實施對象為:使用了外地農民工的本市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在本市生產經營但未在當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用人單位。
二、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個人繳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外地農民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由農民工所在單位繳納。
三、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是多少?
答:以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項目對照《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確定,屬于行業類別一類的、繳費費率為0.5%,屬于行
業類別二類的,繳費費率為1%,屬于行業類別三類的,繳費費率為2%,繳費費率實行費率浮動。
四、外地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何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答:外地農民工在京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應由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用人單位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其本人或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申請。
五、工傷認定申請應到哪個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去辦理?
答:本市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使用的外地農民工發生工傷,應到單位注冊地(《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址)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去辦理,外省市用人單位在京從事生產經營的
外地農民工發生工傷,應到生產經營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去辦理。
六、哪些情況屬于工傷?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七、被認定為工傷或被認定為視同工傷,待遇有什么區別?
答: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