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統一2008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通知
京社保發[2008]22號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號)第十六條規定,現就參保單位與參保職工核對上一年繳費記錄及補繳操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31日前,參保單位應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領取2007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帳單》(以下簡稱“對帳單”)。
二、參保單位在領取對帳單后,應于2008年6月30日前將對帳單發放到本單位職工手中,以便職工本人就2007年度繳費記錄進行核對。
三、對于參保單位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的2007年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誤的,參保單位應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手續。
四、參保職工與參保單位就2007年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及繳費金額產生爭議的,參保職工應于2008年10月15日前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投訴、舉報。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 八年三月十九日